北京元亨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元亨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元亨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513。
法定代表人:张景彬,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元亨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凯瑞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4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文科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请很明显与物权纠纷无关,故一审裁定以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是错误的。本案系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依据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规则,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注册地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元亨凯瑞公司对于文科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元亨凯瑞公司依据《施工分包合同》等证据,以文科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提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文科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故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地域管辖按效力层次可依次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由此可见,与其他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
因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鉴于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文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玉贤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赫擎
法官助理 赵楚
书记员 岳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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