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亨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鑫博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2237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臧屯乡李马策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芙,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元亨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9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张景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服利,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元亨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蔡贤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静,北京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博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187室。
法定代表人:汤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静,北京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元亨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鑫博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宏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宋笑然
书  记  员   云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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