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亨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得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8523号
原告:**得,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元亨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513。
法定代表人:张景彬。
被告:***,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原告**得与被告北京元亨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上午九点五十开庭,原告**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正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卢旭娇
书 记 员 任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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