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744号
申请人: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号1幢2层006。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四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账号:×××,开户行:北京农商银行富乐支行)。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