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亨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99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睿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9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晨建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晨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晨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于2020年9月27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竣工违约金22330元(以总工程款2030000元为基数,每日0.5‰,自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4日共逾期22日);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工人工资239155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全生产保证金280000元、质保金10000元以及罚款损失4700元(共计2947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费、劳务费损失共计1126086.2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医疗费120000元;7.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以下称“主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建***京兆府二期项目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施工,总工期为60天,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合同总价款2030000元。被告施工过程中屡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按工期完成该工程,被告违反主合同拖延工期直至2020年9月24日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撤场,同时与原告签署《京兆府二期保温涂料分包撤场形象节点情况说明》描述的工作进度。主合同第二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乙方逾期竣工的,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影响甲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则甲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80%给乙方结算,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按约定,甲方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22330元。原、被告签订的主合同第三条约定“所承包工程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甲方不再因市场原因调整价格”,但被告在施工期间因资金短缺,管理的工人聚众闹事讨要工资,只得请求原告垫付工人工资239155元。因被告违反主合同,导致原告违反了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集团北京区域公司通州区台湖镇京兆府项目二期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其第二十三条第1款约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阶段性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成,甲方按照1万元/天对乙方处以违约罚金”。以及被告在工地的各种违约、工伤等不规范行为,导致原告被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质保金等各项罚款共计234700元。因被告在施工期间的拖延,导致无法如期完工后又拒绝履行合同并撤场,原告只能再次购买材料的损失费及另行支付的人工费共计1126086.20元。另外,被告的工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意外,因被告资金短缺,原告先行垫付医疗费120000元。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本案合同已经终止,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针对原告第2-6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被告不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况,且工期延误不是我方造成。根据合同约定,工期计算以脚手架交付被告开始,但是由于该脚手架没有进行安全验收,原告没有给被告交付任何书面文件,导致被告使用未验收脚手架的情况下施工,由于安全问题多次停工,是工程甲方要求我方停工。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外墙抹灰、保温板的更换,超出合同范围,存在重复施工、交叉施工、部分增项,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与被告办理工程量洽商、变更,也造成工期延长,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第3项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支付。2020年9月24日,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之后,当日将466062元转回给原告公司监事(原告股东***妻子***),该费用用于支付工资,不存在再次向原告返还工资的问题。对于原告第4项诉讼请求,本案合同为无效,原告所要求的质量保证金没有事实依据,工期违约金与第2项诉求存在重复,罚款问题我方认为作为实际施工方,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接到罚款通知,被告认为原告该项诉求纯属捏造事实。对于原告第5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原告已经向涉案工程垫付了大约100万,实际支出费用是2000113.45元,扣除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04万元,由于又返还给原告466062元,被告仅收到原告573938元款项,被告实际垫付了960113.45元。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9月27日,单方面向被告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之后原告另行委托的施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垫付费用中除了工人工资、日常杂费外,大部分用于外墙保温板的材料费,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未施工部分或其他的材料费、劳务费损失。对于原告第6项诉讼请求,受伤人员不是被告公司人员,是给被告供货方的司机,与我方无雇佣关系,人身伤害的发生是由于祈福元进入楼体内,不是卸货过程中发生。原告迫于压力才给付***费用,所签协议没有被告人员在场,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本案中原告无施工资质,属于无资质承接本案项目,原告作为劳务分包公司与我方签订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上述费用,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支持剩余未付的工程款1110113.45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质保金部分100006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其余部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利率按照LPR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反诉人和被反诉人就北京市通州区***京兆府二期项目的《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施工范围包括“1#、2#楼1-4层南立面外墙保温拆除及新做保温、涂料;6#、7#、8#、9#、12#、13#楼南立面外墙保温拆除及新做保温涂料;施工面积共计约13000。”合同总价包干总价为含税2030000元,另约定结算造价,图纸做法,施工范围不发生变化,总价不再调整,图纸保温工程量调整200㎡以内总价不变,增减超过200㎡以上,超过部分按均价156元/㎡计算。反诉人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因被反诉人以及建设单位施工手续问题,导致多次停工,造成反诉人窝工等损失。最终反诉人实际完成施工量接近90%(含增量),因被反诉人付款延迟,导致施工工人讨要工资,故在2020年9月27日,反诉人在收到被反诉人款项后,再次将466062元,转回给了被反诉人的财务人员***,用于专项发放工资。在施工过程中,被反诉人要求反诉人对合同外事项进行施工,但逃避办理增量和变更洽商手续,仅口头承诺答应付款和给予补偿,也造成了交叉施工、重复施工、延误施工等情况,造成反诉人公司利益受损。另因建设单位增加施工方案要求对外墙面进行整体抹灰以及一次结构剔凿抹灰处理,增加了大量的工程量,但被反诉人不配合反诉人办理相关变更洽商手续。在2020年9月24日,因被反诉人无法提交相关报备手续和支付工程款,通州区人力资源保障局监察大队认为本案合同涉及违法分包,故要求被反诉人支付施工工人的工资,为此反诉人只能停工。被反诉人公司股东***给被反诉人现场代表电话传达意见,如果不能接受反诉人的增项等事由,便可以退场,故施工工人于2020年9月27日分批次退场,2020年9月27日(除部分人员在现场维修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经反诉人自行结算,为该工程实际支付的款项共计2000113.45元,而被反诉人实际支付款项金额仅为890000元(其中有466062元由反诉人转回了被反诉人财务人员***,***系天晨建筑公司股东***的妻子;另***个人借款15万元,我公司未收到该笔款项,未计入支付金额)。为此,本案合同无法履行完全是因为被反诉人的原因造成,被反诉人应按照反诉人实际支付费用减除其已经支付的费用,计1110113.45元支付给反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天晨建筑公司就反诉辩称:***是被告现场负责人,***支取的15万元不是个人借款,都是工程期间内支取的,用于本工程款项预支,而非个人花费。被告做工程质量非常差,柱子有倾斜。被告称给原告转账的240100元实际上是用于原告替被告代发工资。原告提交的证据四结清证明,工人工资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原告替被告代发,实际金额249100元,被告所述的240100元是计算错误;另一部分是原告替被告垫付,金额为239155元。上述两笔钱是代发和垫付,不重合。垫付的正是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部分。被告向原告转的225962元,分别用于偿还两笔借款,借款人是***,金额17500元和15万元;还有一部分是原告替被告垫付的工资58462元。2000113.45元是合同金额,但是被告没完成全部工程,只做了一部分,扔下烂尾部分就离场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能够证明被告没按照合同履行,而且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原告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30日,天晨建筑公司(时名北京天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建筑公司(承包方)就***京兆府二期外墙保温、涂料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签订《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上述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二、承包范围:1#、2#楼1-4层南立面外墙保温拆除及新做保温、涂料;6#、7#、8#、9#、12#、13#楼南立面外墙保温拆除及新做保温涂料;施工面积约13000平米包括所有外墙原保温基层拆除、垃圾清理以及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新做的外墙保温、涂料(甲供材)工程,包工包料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等。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所承包工程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甲方不再因市场原因调整价格。四、合同工期:1.总工期60日历天;2.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7月3日;3.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9月2日;具体进度节点满足甲方工期要求,每栋楼60天绝对工期,以脚手架交付乙方开始计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且不限于外脚手架租赁费用等。六、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10000元。2.甲方在支付乙方第一笔款中直接扣除,如发生乙方责任需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同意甲方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3.履约保证金在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无息退还。七、合同价款:1.本合同为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合同,此价格包含完成工程所含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材料卸车、运输、垂直运输、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税金等所有费用。本工程包干总价为含税2030000元。2.结算造价:图纸做法、施工范围不发生变化,总价不再调整,图纸保温工程量调整200㎡以内总价不变,增减超过200㎡以上,超过部分按均价156元/㎡(含税)计算调整。八、工程质量:1.乙方在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最新版的施工规范《建筑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适量达到100%合格,若有减少施工工序操作,甲方将拒绝支付工程款。2.乙方在拆除原保温后必须对外墙基地进行清理,如发现裂缝必须先做处理后才能进入外墙保温、涂料工程的施工。十一、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和解除合同,否则,必须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如乙方进入现场施工后,没有完成合同承包的全部工作量而中途退场者,已完成约定质量的部分均按合同价款的50%予以结算,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一条双方义务1.甲方义务1.1甲方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隐蔽工程的验收,办理设计变更、签证及验收手续,负责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工作。2.乙方义务2.1、乙方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4.付款方式1)工程预付款: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开始拆除,甲方支付20万元预付款,乙方第一批材料到场,甲方支付20万元预付款。2)每月20日按照当月完成形象工程量办理预结算,次月5日前按照当月预结算价款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3)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完成并经甲方及业主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3)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最终结算后1个月内,支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95%;4)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工程质量保修款在2年保修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满后无息退还。第八条违约责任2.乙方逾期竣工的,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影响甲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则甲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80%给乙方结算,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3.乙方的施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验收,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所有损失,并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承担责任,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进行更换、维修、整改,因此造成逾期的,按逾期竣工条款承担违约责任。……8.若甲方认为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乙方的质量、施工进度、配合等方面根本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甲方可以强行令乙方退场,工程造价按照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造价的80%结算,乙方任何损失甲方均不做任何赔偿,退场原因解释权归甲方,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第十条合同终止和解除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1.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解除;1.3、本合同因一方违约而终止;1.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因违约而终止本合同2.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乙方在收到甲方、业主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四条其它1.甲方需要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4、乙方或其队伍不得因任何原因聚众围堵甲方的办公场所或所属产业、蓄意围堵闹事的行为,否则每发生一次扣工程款10万元。《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签订后,双方进行了履行。**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开始进场施工。天晨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将涉案工程图纸交付**建筑公司。 2020年7月13日,天晨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有关的脚手架搭设工程进行了验收。同日,天晨建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90000元。 2020年7月30日,**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从天晨建筑公司***处借款17500元,***出具相应借条,载明:本人***瑞向***借款?0?617500元。 2020年8月10日,天晨建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82500元。 2020年9月3日,天晨建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 2020年9月9日,**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向***出具《借条》,载明:本人***于2020年9月9日向出借人***借款15万元。承诺于2020年10月10日前还款,如到时不能还款,本人***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020年9月20日,天晨建筑公司代**建筑公司发放保温班组工人工费58262元。实际应发工人工资58462元,因保温班组其中一施工人员***损坏项目物品,被扣发200元作为赔偿金,天晨建筑公司实际代**建筑公司发放工人工资58262元。 2020年9月24日,天晨建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467500元(分三笔,一笔17500元、一笔220000元、一笔230000元)。 2020年9月24日,**建筑公司向天晨建筑公司***转账225962元。对于该笔费用,双方均认可系**建筑公司偿还其单位此前的借款(150000元+17500元)及代发的工人工资(58462元,含***损坏物品赔偿金200元)。 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建筑公司未能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2020年9月24日,天晨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与**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对于涉案工程施工情况进行了确认,签订了《京兆府二期保温涂料分包撤场形象节点情况说明》。2020年9月24日、25日,**建筑公司施工人员前往天晨建筑公司项目聚集,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2020年9月25日,天晨建筑公司在涉案工程现场张贴《声明》,载明:本项目所有保温班组人员注意!贵队收到我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造成工人工作没有积极性、工程进度缓慢、质量频繁出现问题,进而导致工人堵门讨要工资等事件的发生。贵队综合考量后于2020年9月23日主动要求撤场,望有工资未发放的工友尽快联系贵队现场负责人***,并与***到我项目部一起确认考勤与工资金额(考勤及工资确认截至日期9月26日下午16时30分),工资金额确认无误后我司将在9月27日先行垫付工人工资,过期不候,**知! 2020年9月27日,**建筑公司向天晨建筑公司***转账240100元。同日,天晨建筑公司代**建筑公司发放了部分工人工,并自行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领取工资(或代为领取工资)的工人在《工资结清证明》上进行了签字确认。根据《工资结清证明》记载的内容,天晨建筑公司共代**建筑公司发放工人工资249100元,并自行垫付工人工资22575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晨建筑公司称其公司除支付**建筑公司工人的上述工资外,为平息工人聚众闹事,还于2020年9月25日发给50名工人每人200元,合计10000元;为证明上述主张,天晨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页写有工人名称、电话的纸张,第二页写明“每人200元”“2020.9.25”。**建筑公司称,经其公司核实,其欠工人工资共计240100元,故其向天晨建筑公司***转账了240100元,由天晨建筑公司代其公司向工人发放;对于天晨建筑公司所述的垫付工人工资情况,**建筑公司不予认可,称并无其单位确认。 2020年9月27日,天晨建筑公司向**建筑公司送达《合同终止协议》,载明:**建筑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因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且劳务工人因薪资问题已于2020年9月24日停止施工,经**建筑公司申请,天晨建筑公司同意**建筑公司撤场申请、中止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天晨建筑公司协助**建筑公司在2020年9月27日将劳务工人工资结清(按乙方提供代付清单)。**建筑公司向天晨建筑公司转账240100元工资,不足部分由天晨建筑公司垫付,垫付金额197670元,工资付清后,具体合同终止事宜双方按照原(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2020年9月30日,天晨建筑公司物资主管任景坤与**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对保温队现场留存材料进行清点确认,双方签署了《保温队现场现有材料确认单》。 **建筑公司撤场后,天晨建筑公司为工程需要,自行购置施工所需材料、联系其他施工单位、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突击施工。天晨建筑公司主张,**建筑公司为其造成劳务费、材料费损失共计1126086.20元。为证明其主张,天晨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外墙抹灰工程合同》《 EPS装饰产品承揽送货合同书》、付款回单、代发代扣业务详细信息、境内汇款电子回单、工资表、考勤表。根据天晨建筑公司提交的《外墙抹灰工程合同》及相应付款回单可以看出,在**建筑公司撤场后,天晨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外墙腻子、涂料工程发包给北京昊文建筑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并支付其劳务费270000元;根据天晨建筑公司提交的《 EPS装饰产品承揽送货合同书》及相应付款回单可以看出,天晨建筑公司后期为施工需要又购置了136540.20元的施工材料。天晨建筑公司提交的代发代扣业务详细信息、境内汇款电子回单、工资表、考勤表显示,其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1月26日为施工需要支付了相应工人工资。 关于撤场问题,天晨建筑公司称,因**建筑公司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工作积极性差,**建筑公司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不能按照天晨建筑公司要求进行修复,故**建筑公司提出撤场;**建筑公司则称,因为天晨建筑公司的原因导致在约定工期内无法完工,但天晨建筑公司表示如**建筑公司不能按照要求完工就需撤场,**建筑公司按照天晨建筑公司的要求进行的撤场。 另查,涉案工程系***集团北京区域公司通州区台湖镇京兆府项目二期改造工程的一部分,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鑫博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博地产公司)、承包方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济建设公司)。华济建设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了天晨建筑公司,天晨建筑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即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建筑公司。天晨建筑公司不具有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资质,**建筑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华济建设公司(甲方)与天晨建筑公司(乙方)签订的《***集团北京区域公司通州区台湖镇京兆府项目二期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二十三条第2款“质量违约金”第4)项约定“业主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标准承担违约金10000元/次”。《***集团北京区域公司通州区台湖镇京兆府项目二期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附件5《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三条“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第12款约定“按照分包工程的1%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可以从第一次工程款中扣除,“在办理完最后结算后,扣除过程罚款、扣款金额总数后,剩余金额无息返还”。 在2020年8月19日下午的现场安全检查过程中,华济建设公司发现**建筑公司“7号楼二层保温班组,未按要求正规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有的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拿生命安全当儿戏”,当日决定对**建筑公司罚款500元。 2020年8月22日,华济建设公司发现“外墙保温班组人员在现场抽烟”,当日决定对**建筑公司罚款200元。 在2020年9月9日下午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华济建设公司发现外墙保温班组在施工现场8号楼4**“使用无三级保护简易插排,严重处罚原因违反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当日决定对**建筑公司外墙保温班组罚款500元。 2020年9月19日上午,在现场安全检查过程中,华济建设公司发现**建筑公司“6号楼南侧保温班组,严重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使用无三级保护简易插排施工,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当日决定对**建筑公司罚款500元。 2020年9月23日,因“安全大喊话外幕墙保温班组未按时到场,也未参加,没有组织性没有纪律性的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华济建设公司当日决定对**建筑公司罚款2000元。 2020年8月4日,华济建设公司向天晨建筑公司发送“关于外墙保温板粘贴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问题”《工作联系单》,载明:“你单位施工的保温外墙,在保温板粘贴施工过程中,保温板粘贴平整度、垂直度较差,现场使用保温钉长度不满足要求,门窗口保温板未做刀把,这些质量问题在巡场时多次指出,现在问题仍然存在,请你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否则我司将按照合同条款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你单位在外墙施工过程中,工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当天施工完成后对临时拆除的防护密目网未恢复,为警示并督促你单位整改,对你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罚款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020年8月19日,鑫博地产公司向华济建设公司发送“关于华济建设公司现场保温板施工质量的相关事宜”《工程联系单》,载明:“***集团北京公司通州区台湖B07地块二期改造工程,由华济建设公司承建,外墙保温施工已大面积进行,现场质量存在严重隐患,多次提醒后仍未进行整改到位,现场问题为:1、门窗洞口处做法错误,未做刀把;2、保温板打钉数量不足;3、现场保温未进行排版粘贴,存在大量碎板;4、铆钉的钉帽尺寸不足,进场材料有误;5、上、下保温板错板的尺寸不足。2020年8月18日区域第三方巡检,上述问题仍然大量存在,未按照规范施工。此问题性质严重,针对上述问题,依据合同条款中《合同需求》4.1质量要求中条款内容,对贵司罚款10000元;现场班组进行停工、现场重新交底处理,再次施工前对已施工部位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进行大面积施工。” 2020年8月28日,华济建设公司向天晨装饰公司发送“关于外墙保温板粘贴不合格及进度滞后问题”《工作联系单》,载明:“你单位施工的保温外墙,在保温板粘贴施工中,保温板粘贴平整度、垂直度较差,现场使用保温钉长度不满足要求,门窗口保温板未做刀把,EPS线条及抹灰阳角不直、不方正,这些质量问题在甲方、总包巡场时多次指出,现在问题仍然存在,要求你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马上整改,并对外墙劳务班组**建筑公司加强质量管理,我司将对由于你单位保温板及线条施工不规范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进行后期维修的追偿。你单位在外墙施工过程中,各楼栋的进度已严重滞后,个***相比较计划已滞后3周,要求你单位不晚于下周三将施工人员增加到96人。若因你单位劳动力不足,影响外墙形象进度,我司将按照合同条款对你单位进场处罚。” 2020年9月15日,鑫博地产公司向华济建设公司发送“关于华济建设公司现场外墙保温质量问题的相关事宜”《工程联系单》,载明:“***集团北京公司通州区台湖B07地块二期改造工程,由华济建设公司承建,2020年9月13日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现场1#楼及2#楼造型柱部位保温施工粘贴率不满足规范要求;保温及线条出现松动,现场施工存在工序倒置,保温未施工情况下施工线条,局部无保温,现场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根据上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报验项目部,合格后允许施工。如再次发现类似质量问题,根据部位的数量进行罚款处理,期间延误工期由你司承担。” 2020年10月13日,华济建设公司向天晨装饰公司发送“关于外墙施工拖期事宜”《工作联系单》,载明:“你单位施工的外墙保温,各楼栋的施工进度已严重拖期,且未兑现2020年10月10日前完成全部外墙施工的承诺,你单位外墙保温班组施工质量较差、进度严重拖期、不满足建设单位对形象进度的要求、不能按时进行工程验收,给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公司决定按照合同第二十三条第1条对你单位进行处罚,违约罚金自2020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截止至外墙验收完成。” 2020年11月5日,鑫博地产公司向华济建设公司发送“关于华济建设公司现场外墙保温质量问题的相关事宜”《工程联系单》,载明:“***集团北京公司通州区台湖B07地块二期改造工程,由华济建设公司承建,外墙保温涂料由贵司进行二次改造及施工,部分楼梯外架拆除前未通知甲方验收,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EPS线条安装不垂直;2、保温起鼓;3、窗口不顺直,影响外窗打胶效果;4、保温根部修补阴阳角不垂直;5、局部打磨不平,多彩漆喷涂完效果极差;以上存在问题要求贵司在2020年11月5日前维修完成,维修过程中进行报验及过程验收,外架拆除后外墙保温实测数据报甲方项目部。” 2020年11月9日,鑫博地产公司向华济建设公司发送“关于华济建设公司现场外墙保温质量维修的相关事宜”《工程联系单》,载明:“***集团北京公司通州区台湖B07地块二期改造工程,由华济建设公司承建,外墙保温涂料由贵司进行二次改造及施工,外墙出现多处质量问题,要求你司在2020年11月15日前将以下通病问题进行维修完成:现场EPS线条安装不垂直;保温起鼓;窗口不顺直,影响外窗打胶效果;保温根部修补阴阳角不垂直;局部打磨不平,多彩漆喷涂完效果极差;以上存在问题要求贵司在2020年11月15日前维修完成,冬施期间不允许进行维修施工,维修过程中进行报验及过程验收,外架拆除后外墙保温实测数据报甲方项目部。” 2020年12月7日,京兆府二期改造工程的监理单位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华济建设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对京兆府二期改造工程1#2#6#7#8#9#12#13#楼南侧外墙涂料质量巡检过程中发现有墙面开裂、磕碰、色差、污染、漏网、阴阳角不顺直等以上质量问题。以上存在的问题,要求总承包单位接到此联系单后对以上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做书面回复并报监理单位复查。” 2021年2月20日,华济建设公司向天晨装饰公司发送“关于外墙施工拖期整改事宜”《工作联系单》,载明:“你单位施工的保温外墙,由于你单位***瑞外墙施工班组施工组织能力较差、质量不过关,且该班组在8月初出现工伤,9月底发生工诈,你司10月6号新更换班组到位,造成各楼栋外墙的施工进度严重拖期、产生冬季施工,致使施工质量较差(裂缝、阴阳角不方正、平整垂直度差),使我公司春节前无法通过外墙的分部验收,项目整体验收也因此未通过,导致我公司节前无法回收工程款,同时给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要求你单位汲取教训,调整施工人数、加强质量管理,必须在2021年6月1日前完成保温外墙的维修整改、达到验收条件,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你单位自行承担。否则我公司将依据合同相应条款与你单位解约、终止今后的合作!鉴于你单位给我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我公司决定按照合同第二十三条第1条对你单位进行处罚,违约罚金自合同约定的110天工期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截止至外墙验收完成。同时不返还贵司相关保证金。” 另查,2020年7月30日,案外人***为涉案工程运送外墙保温板,其在工地不慎跌入设备井道受伤。事后**建筑公司为垫付费用37500元,京兆府项目部为其垫付费用12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建筑公司已经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建筑公司申请对其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涉案工程**建筑公司完工部分工程造价为1822074.31元,其中合同内已完工程部分为1556079.89元,合同外增项部分为196280.32元,合同外争议金额为69714.1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称天晨建筑公司无相应的外墙保温施工资质,其就涉案工程与**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应属无效合同;天晨建筑公司认可其无相应的外墙保温施工资质,但其认为**建筑公司具有相应的外墙保温施工资质,双方之间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本案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称并不存在因其原因造成的延期延误的情况。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天晨建筑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外墙抹灰工程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用以证明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存在交叉施工、外墙脚手架延期交付、更换保温材料、增加工程量等情况。天晨建筑公司认可**建筑公司的施工与其他单位的外墙抹灰施工在工期上存在重叠,但否认施工范围存在交叉,否认外墙抹灰施工会影响**建筑公司的施工进度;天晨建筑公司称,2020年7月13日脚手架验收完成可以投入使用,2020年7月16日完成外墙拆除、垃圾清理工作为**建筑公司施工清除了障碍;天晨建筑公司认可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将岩棉板更换成岩棉复合板的情况,但否认更换材料会导致**建筑公司无法如期完工。 上述事实,有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名称变更通知、借条、费用报销单、付款回单、工程款发票、京兆府二期保温涂料分包撤场形象节点情况说明、保温队现场现有材料确认单、照片、工资结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集团北京区域公司通州区台湖镇京兆府项目二期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罚款通知单、安全罚款单、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单、代发代扣业务详细信息、境内汇款电子回单、银行电子回单、银行卡复印件、转账记录、收条、外墙抹灰工程合同、付款回单、EPS装饰产品承揽供货合同书、***京兆府二期1#、2#、6#、7#、8#、9#、12#、13#楼南立面外墙改造结算明细、图纸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劳务作业人员(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工资表、结清证明、考勤簿、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量对账单、送货单、销货清单、施工日志、收据、关于***治疗费用的处理方案、证明、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网页查询截图、合同终止协议、EPS构件工程量清单、EPS构件工程量对账单、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虽然法律规定承包人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但并未规定发包人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建筑公司具外墙保温施工资质。对于**建筑公司以天晨建筑公司无外墙保温施工资质为由认为双方之间《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无效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第八条第8款的约定“若甲方认为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乙方的质量、施工进度、配合等方面根本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甲方可以强行令乙方退场,工程造价按照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造价的80%结算”。根据天晨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工作联系单》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确实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导致华济建设公司、鑫博地产公司决定对**建筑公司、天晨建筑公司多次进行处罚。另外,涉案工程超出原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9月2日)二十余日仍未施工完毕。根据上述情况,可以推断天晨建筑公司对**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存在异议,要求**公司撤场,双方于2020年9月24日就撤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京兆府二期保温涂料分包撤场形象节点情况说明》。2020年9月27日,天晨建筑公司向**建筑公司送达了《合同终止协议》,明确告知**建筑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因此,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已于2020年9月27日解除,本院对天晨建筑公司请求确认双方上述合同解除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天晨建筑公司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问题。《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总工期为60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2日,具体进度节点满足甲方工期要求,每栋楼60天绝对工期,以脚手架交付乙方开始计期。**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截至2020年9月24日仍未完工,确实存在逾期竣工的问题。虽然**建筑公司的施工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可能拖延竣工的时间,但逾期竣工并非**建筑公司单方的原因造成。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所述可知,涉案工程前期所需的脚手架直至2020年7月13日才搭设验收完毕,外墙拆除、垃圾清理工作直至2020年7月16日才完成。其次,根据**建筑公司提交的《外墙抹灰工程合同》可知,在**建筑公司施工期间中,确实存在其他单位就涉案工程的部分外墙抹灰施工的情况;虽然天晨建筑公司称并不存在交叉施工、影响**建筑公司施工的情况,但二者在施工时间上确实存在重叠,在他人对外墙进行抹灰施工时,**建筑公司客观上必然不能对相应的外墙进行保温及涂料施工作业。再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在**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临时被要求更换保温材料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涉案工程的施工进度。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京兆府二期保温涂料分包撤场形象节点情况说明》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存在增项。上述问题客观上足以使得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先后推迟22天,但上述问题并非**建筑公司所造成。综上所述,本院对天晨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自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4日22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天晨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返还的垫付工人工资问题。首先,对于天晨建筑公司主张返还的2020年9月25日垫付的10000元,其仅提交了两页写有工人名称、电话、“每人200元”及“2020.9.25”字样的纸张,并无确切证据能够佐证**建筑公司的工人确实领取了相应款项,故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对于天晨建筑公司主张的其于2020年9月27日垫付的工人工资,根据天晨建筑公司提交的《工资结清证明》显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为225755元,而其当日向**建筑公司发送的《合同终止协议》载明的垫付金额仅为197670元,对于多于197670元的部分,天晨建筑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定天晨建筑公司当日垫付的工人工资为197670元。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天晨建筑公司主张返还的垫付工资支持197670元,过高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建筑公司人员到天晨建筑公司项目部聚集索要工资,天晨建筑公司为避免矛盾激化在未经**建筑公司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垫付部分工人工资亦属合理,如果**建筑公司认为其工人领取的工资高于实际应发工资,可与实际领取工资的人员另行解决,但其以垫付工资未经其确认为由拒不返还,依据不足,本院对其相应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建筑公司反诉主张的未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根据天晨建筑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可知,**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确实存在一些质量问题,相应的质量问题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会拖延工期、影响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增加天晨建筑公司的损失。双方签订的《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第八条违约责任第2款的定,乙方逾期竣工,“因此影响甲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则甲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80%给乙方结算,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8款约定,“若甲方认为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乙方的质量、施工进度、配合等方面根本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甲方可以强行令乙方退场,工程造价按照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造价的80%结算,乙方任何损失甲方均不做任何赔偿,退场原因解释权归甲方,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鉴于**建筑公司撤场时双方并未确定**建筑公司所施工项目哪些不合格,且工程款问题涉及诸多施工人的利益,如果在合格部分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扣除20%的工程款后,天晨建筑公司再保留追索损失的权利,对**建筑公司显失公平。本院综合本案案情,结合上述约定内容,酌情按照**建筑公司已完工部分工程款的80%支持其应得工程款,其余20%作为**建筑公司工程质量问题的违约金予以扣除,不再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建筑公司已完工且双方无争议的工程价款为1752360.21元(即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1556079.89元+合同增项价款196280.32元),故其应得工程款为1401888.17元(1752360.21元*80%≈1401888.17元)。根据双方提交的付款凭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所述可知,在扣除**建筑公司已偿还给天晨建筑公司借款167500元及代付工人工资58462元后,**建筑公司实际收到天晨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1040000元(计算方式:190000元+17500元+182500+200000元+150000+58462元+467500元-225962元=1040000元)。扣除**建筑公司已经获得的上述款项,天晨建筑公司还应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361888.17元(计算方式:1401888.17元-1040000元=361888.17元),对于**建筑公司主张的超过上述金额的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建筑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在**建筑公司撤场后,天晨建筑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解除后30日)内及时与**建筑公司办理结算并将欠付**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支付,**建筑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妥,本院酌情从2020年10月27日支持其主张的利息,但利息计算基数应为361888.17元。 关于天晨建筑公司主张的罚款损失问题。根据天晨建筑公司提交的《罚款通知单》《安全罚款单》以及2020年8月4日的《工作联系单》可知,天晨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多次因为**建筑公司存在安全方面的问题(非质量问题)被华济建设公司处罚,所处罚的款项为4700元,因**建筑公司与华济建设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华济建设公司无法直接通过扣除**建筑公司工程款的方式实现处罚**建筑公司的目的,故只能通过逐级扣除工程款的方式实现罚款目的,现天晨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罚款损失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天晨建筑公司主张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质保金、材料费、劳务费损失问题。关于安全生产保证金,虽然天晨建筑公司与华济建设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三条第12款约定,天晨建筑公司按照分包工程的1%向华济建设公司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在办理完最后结算后,扣除过程罚款、扣款金额总数后,剩余金额无息返还,但天晨建筑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建筑公司的问题导致其被扣除280000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关于质保金,天晨建筑公司主张依据其与华济建设公司签订的《***集团北京区域公司通州区台湖镇京兆府项目二期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二十三条第2款“质量违约金”第4)项的约定“业主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标准承担违约金10000元/次”,本院认为该项约定系对违约金的相应约定而非对质保金的相应约定,天晨建筑公司依据上述约定向**建筑公司主张质保金损失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材料费、劳务费损失,根据鉴定机构意见,**建筑公司合同内未完成工程价款为473920.11元,在双方均同意**建筑公司撤场的情况下,天晨建筑公司另行将未完工的部分发包给他人、购置材料,继续完成未完工项目系客观需要,相应的未超过上述金额的劳务费、材料费不能作为天晨建筑公司的损失由**建筑公司来承担。对于天晨建筑公司主张的突击施工发生的劳务费,虽然**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拖延工期、影响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增加天晨建筑公司的损失,但根据前文所述,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并非**建筑公司单方造成,并且涉案工程仅是天晨建筑公司从华济建设公司承包工程的部分,天晨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1月26日突击施工的项目系涉案工程。另外,如前所述,本院已经酌情扣除**建筑公司已完工部分工程款的20%,即350472.04元(计算方法:1752360.21元*20%≈350472.04元)作为**建筑公司工程质量问题的违约金,在无证据表明天晨建筑公司因**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金额的情况下,本院对天晨建筑公司主张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质保金、材料费、劳务费损失均不予支持。 对于天晨建筑公司主张的其为***垫付的医疗费,因天晨建筑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对***的受伤具有过错、天晨建筑公司系代**建筑公司为***垫付医疗费,故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签订《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书》已于2020年9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197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损失4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1888.17元及相应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61888.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7日计算至上述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7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39.7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35.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67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14.5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8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01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64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