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7766号
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印光,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中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庆波。
被申请人:周庆波,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庆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周庆波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并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庆波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者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铁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