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执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温州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3277027176。
法定代表人:杨永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946730。
法定代表人:李光发,董事长。
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进行了调查,均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3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67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31日,未执行标的为667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8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建财
审判员  黄毛林
审判员  刘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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