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民初1781号之一 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温州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32770271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84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长。 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计5170.8元,减半收取计2585.4元,财产保全费计1770元,合计4355.4元,由原告崇仁县明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