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2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靳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808131890。
法定代表人:毛家伟。
委托代理人:高东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康动力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朗山一路6号意中利二号厂房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WDC1J。
法定代表人:凌晨。
申请执行人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康动力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02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683.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为提高执行效率,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026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所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颜 海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