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5320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靳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808131890。
法定代表人:毛家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康动力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朗山一路6号意中利二号厂房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WDC1J。
法定代表人:凌晨。
申请执行人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康动力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02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70175元、违约金3508.75元、律师费10000元、仲裁费用1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院以(2021)粤03执2486号立案执行,后该院将上述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下列强制措施:一、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账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3716.35元;二、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2508.13元。本案共执行到款项人民币6224.48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款项6174.48元,50元划缴执行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庄思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