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4330号
申请人: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靳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808131890。
法定代表人:毛家伟。
被申请人:硕通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社区富通花园旁停车场铁皮房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RKA7D。
法定代表人:刘泽恺。
被申请人:星速汽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社区富通花园旁停车场板房一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FBD8P。
法定代表人:刘泽恺。
申请人航天新长征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硕通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星速汽车(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1279860.00元的财产,本院以(2020)粤0306民初2630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硕通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粤BD××××。
上述冻结查封以人民币4127986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