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骏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百骏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安远森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6民初298号
原告:江***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三中路石湾小区117号1-2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帅,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新,江西法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孔田镇G358国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1元,减半收取计4416元,由原告江***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蒙廖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萌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