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宝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华文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民初786号
原告:井冈山市华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
法定代表人:龙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先,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小花,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井冈山市振武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厦坪镇笔架山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761453093。
法定代表人:李正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井冈山市华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振武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井冈山市华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井冈山市华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冈山市华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0元,减半收取计5,975元,由原告井冈山市华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聂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