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818号
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女,****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新区冬青路以东、**路以南E-5地块(**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路甲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银三角莲塘南大道288号东南方向140米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北京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认可被告北京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管辖异议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