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3055号
申请执行人**高,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东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9971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22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于2017年12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高支付1890.474万元;第二、青岛圣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案款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解冻后被执行人将所欠案款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全部支付完毕;第三、如果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支行冻结的案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待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部将青岛圣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案款执行到位后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第四、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限制高消费;第五、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的执行,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支行解除冻结后恢复该案的执行来偿还余额。现因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9971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