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圣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恢55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艾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圣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圣莺工业园纬48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圣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圣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圣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民初字421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9678990.30元,所立案号为(2016)鲁0281执424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2016年11月25日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2日因启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556号。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拍卖完毕后,该案的案款被青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保全、冻结了31000000元。就本案案款的支付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待案件审理完毕后如果青岛圣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胜诉,被执行人将所欠案款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全部支付完毕;第二、如果青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胜诉,被执行人会自愿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的部分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等,否则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因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4210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