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高、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保549号
申请人**高,男,汉族,胶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执4243号项下的案款(包括工程款8097539元、鉴定费220000元、案件受理费68482.77元、保全费5000元及利息)共计21700000元,并由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院以(2017)鲁0281民初9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执4243号项下的案款2170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