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胶州市里岔镇高木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1民初187号 原告: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东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1623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公司员工。 被告:胶州市里岔镇高木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里岔镇高木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281B61839010H。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里岔镇高木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胶州市里岔镇高木寨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款1064810元、违约金1274620元、税金382386元,共计2721816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至实际付款日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建设村委会办公场所,工程价款3034810元(不含税)。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如期履行义务,工程于2013年10月底交工,经村委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可被告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便已经违约,目前尚欠工程款1064810元。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至2020年12月底补偿金(违约金)为1274620元{3034810×84(2014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84个月)×千分之五}。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工程价款双方口头约定是不含税,但后期被告要求开具工程款发票也口头承诺:税金382386(3034810×12.6%)由被告承担,至今也未支付,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现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欠原告工程款1064810元,违约金、税金现在不能确定,需村委开会后确定是否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为被告建设村委会办公场所,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款为303481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工程完工两个月内,不能及时付款,由被告每月按工程总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补偿金赔偿给原告。如超出四个月未能按合同付款,除违约金外,被告无条件将原告所建全部工程楼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013年10月份,工程完工验收后交付原告使用,结算工程款为3034810元。被告已支付了原告1970000元,尚欠工程款106481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胶州市里岔镇高木寨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且双方结算,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64810元,予以支持。 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九条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及计算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份至2020年12月份的违约金1274620元{3034810元/月×84月(2014年1月份至2020年12月份共84个月)×千分之五},予以支持。 被告实际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尚不确定,原告可依被告违约的事实另行主张2020年12月份之后的违约金。 原告称税金系口头约定,被告也未认可,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胶州市里岔镇高木寨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64810元; 二、被告胶州市里岔镇高木寨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违约金127462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75元,减半收取14287.5元,由原告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07元,被告胶州市里岔镇高木寨村民委员会负担122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鑫 书 记 员 郭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