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177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胶州市北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东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宝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青岛宝克比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7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835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复,申请执行人申请预查封青岛宝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拍卖所得的位于胶州市海尔大道西卞家庄村北的工业用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等其他财产线索;因发现被执行人法人行踪,未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