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4919号
原告:***,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犀,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江西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昌邑乡人民政府办公大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天永,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西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