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4919号

原告:***,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犀,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江西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昌邑乡人民政府办公大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天永,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西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