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2966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妍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晓彤
书 记 员 杨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