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81执43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88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1980年7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府前大街62号18号楼2**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800709121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674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再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2022年9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鲁02执协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1674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816483.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已依法履行完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674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再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2)鲁0281执43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