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17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682号106-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597187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扬州东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881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未查***公司是否实际向大昌公司支付过图纸押金,九龙公司在一审中仅提交了收款收据和支票存根作为证据,欲证明其向大昌公司支付过图纸押金18万元,但是对于该图纸押金是否实际支付则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九龙公司仅提交了一个支票存根,其内容均为手写且可见的部分印章显示的是“龙山劳务”,支票存根的印章主体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支票存根的内容也不能反映支票的实际情况,更不能反映支票是否已兑付等信息,原审判决未查***公司是否实际向大昌公司支付过图纸押金的事实。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认为九龙公司可随时要求大昌公司返还押金,而且九龙公司的***在2020年已多次联系大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返还图纸押金,并据此认定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在(2021)鲁02民终1445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的答辩部分中,***称:九龙公司领导每年都会向大昌公司主张退还该笔图纸押金,又因九龙公司的领导一开始每年都可以找到**(索要图纸押金),**也表示其公司因资金困难而背负众多债务(难以退还),九龙公司知悉建筑业同行企业有生存压力在所难免,鉴于对同行企业的理解才勉强予以宽限,否则在前些年九龙公司无理由不向法院起诉大昌公司。另根据本案中九龙公司提交的***和**之间的电话录音中,***也称“你看这事十多年了,我们领导,我们**跟**一直找你们要”。由此可以看出,九龙公司自认在十多年前曾向大昌公司主张过图纸押金,但是最近直到2020年才再次向大昌公司主张,时隔多年造成大昌公司已无法查实该图纸押金是否已退还或部分退还,甚至是否存在该图纸押金。九龙公司一直怠于履行权利,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明,并且在2020年的通话录音中,**也一直表示要查查账,并未承诺返还,因此九龙公司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大昌公司不负有缔约过失责任。本案案由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大昌公司并不具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大昌公司不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应当驳回九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九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
九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大昌公司返还九龙公司图纸押金180000元;2.判决大昌公司支付九龙公司占用押金期间利息140400元(以大昌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的时间起至2021年7月,暂计13年,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大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4月17日,大昌公司收取九龙公司“胶州市九龙镇中***旧村改造”项目图纸押金180000元,大昌公司给九龙公司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青岛龙山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出具了支票。后该项目九龙公司未施工。庭审中,经费用询问,大昌公司称是建设单位的原因,业主***手续不全,导致项目无法如期进行。
2020年9月14日,九龙公司工作人员***与大昌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通话,在双方的对话中:……杜:我上次问了你一下那个图纸押金的事。殷:对对对,我问了,他说是这两天要把账找我,他说有这么个事来。杜:是吧,是有这个事吧。殷:对,有这么个事,这不要紧,有账就行。杜:你那边还得查账是吧。殷:哎对。……2020年9月18日,***与**进行通话,在双方的对话中:……杜:我想问问。殷:我知道我知道,我回去问问怎么个事,有这个账来他们说。杜:你看这么多年给我们退了吧,该退退了吧。殷:我看看,我看看怎么个事。杜:你们还没查是吧,那个账。殷:我还没回去来。杜:好好,那你们抓紧时间看看。2020年9月25日,***与**进行通话,在双方的对话中:……杜:上回图纸押金那个事。殷:哎,谁,你上次你给我打电话,我扣了电话,我问财务,财务说给了你一块了,不是,当时是这么写的,但是是给了一块了,给了一部分了。杜:没有没有,这个确实没有。殷:说是给了一部分了。杜:给了一部分了?应该是没有。殷:你让他们查查看看,但是是有这么个事。杜:因为什么哈,你看这个事十多年了,我们领导,我们**跟**一直找你们要。殷:嗯。杜:你们一直拖着这个事,一直也没给。殷:你先找找看看吧,看看再说。庭审中,九龙公司将5本图纸已返还给大昌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法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2008年,大昌公司向九龙公司交付图纸,九龙公司收取图纸并向大昌公司支付了图纸押金18万元,双方当时意图是开发“胶州市九龙镇中***旧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胶州旧村改造项目”),由大昌公司从建设方取得承包权之后,再交由九龙公司进行施工。现大昌公司未能从建设方取得胶州旧村改造项目的承包权,故大昌公司亦无法将该项目交由九龙公司进行施工,责任不在***公司,双方关于施工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双方最终亦未能订立施工合同,故大昌公司应当返还九龙公司图纸押金,庭审中,九龙公司已经将图纸返还给了大昌公司,大昌公司亦应当将图纸押金18万元返还给九龙公司。双方并没有约定图纸押金的返还时间,在双方缔约已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九龙公司可随时要求大昌公司返还押金,而且九龙公司的***在2020年已多次联系大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返还图纸押金,故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九龙公司与(2020)鲁0211民初21783号案件的原告并不相同,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对***公司所主张的大昌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的时间(2008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押金期间的利息,因九龙公司在本案开庭时才将图纸返还给大昌公司,故对***公司所主张上述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图纸押金180000元;二、驳回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3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273元,由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73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大昌公司对其给九龙公司出具18万元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九龙公司还提交了支票存根,一审结合九龙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认定大昌公司收取九龙公司图纸押金18万元于法有据。大昌公司主张未收取九龙公司图纸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九龙公司向大昌公司交付图纸押金后,一直期待与大昌公司就案涉旧村改造项目进行合作,期间,大昌公司亦未告知九龙公司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九龙公司在得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向大昌公司主张返还图纸押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九龙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也证明其多次向大昌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大昌公司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菁
书 记 员 王 繁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