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46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881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生,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1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本院依法查控,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且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未履行义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暂无法处置。因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