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8596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长。
第三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第三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