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29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扬州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881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鲁028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48793.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于2022年7月1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于2022年11月3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及人行查控,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控查询及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采取拘留措施,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均无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悬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