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今日智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26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江西今日智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丽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赣1002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今日智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今日智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今日智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今日智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全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