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3民初430号
原告:会昌县丰圣建材有限公司,住址:会昌县周田镇半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322672280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锦业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吉安市吉州区广场北路1号1栋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JW1Y2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会昌县多隆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会昌县筠门岭镇氟盐化工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6Y4RG7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会昌县丰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锦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会昌县多隆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2020年5月13日,原告会昌县丰圣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锦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会昌县多隆多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昌县丰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计1404元,由原告会昌县丰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