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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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481民初586号
原告:华金华,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东环路7号科技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TA1N7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公司行政法务,住江西省瑞昌市。
第三人:**发,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华金华诉被告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华金华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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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华金华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全部由原告华金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