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民初183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瑞昌市东环路7号科技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TA1N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坤林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民初183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瑞昌市东环路7号科技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TA1N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乐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