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021民初25号之二
原告:南城县久久祥和康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黄家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7R4CU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麻源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里塔镇渔良村大乐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R03D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城县久久祥和康养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麻源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南城县久久祥和康养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城县久久祥和康养有限公司以同被告江西麻源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江西麻源三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城县久久祥和康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4元,减半收取73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2元,由原告南城县久久祥和康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