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茂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茂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63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3年6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茂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茂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2020年4月7日,原告(反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茂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江西茂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西茂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茂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彭靖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