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灵山钢构有限公司

***与公丕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595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青岛灵山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珠海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灵山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为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妙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