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1996)张执字第85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灵山钢构有限公司。住址,青岛胶南市海滨工业园珠海园。
被执行人奥多(上海)钢制品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虹梅南路1755号。
本院在执行青岛灵山钢构有限公司诉奥多(上海)钢制品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尚有560476.8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5)***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信铭先
二0一五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