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11民初5790号
原告: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洪兴路名人国际花园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986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金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金桥商街9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400890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金台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55元,由原告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