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21执10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洪兴路名人国际家园1号楼5楼。
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汇源路192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2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价款326000元、逾期利息(以32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自2015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59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问题,导致企业处于停业状态。公司名下现有登记不动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目前所查封部分不动产二次流拍后,仍在变卖处置中,剩余部分不动产存在争议,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浙F×××××车辆,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2018年10月25日,本案债权398891.2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421执10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周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