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21执异30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嘉善县。
申请执行人:嘉兴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洪兴路名人国际花园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98674。系本院(2017)浙0421执1029号案件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系本院(2017)浙0421执1051号案件债权人。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新隆花木园艺场,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和合新区三期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L39277034L。系本院(2019)浙0421执1598号案件债权人。
投资人:**。
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汇源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9177693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公司)系列纠纷案件中,异议人***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华江公司名下位于嘉善县姚庄镇河滨路196号商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要求本院解除对该房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未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本案审查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