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民初3221号
原告: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孙镇时家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8R8360。
法定代表人:杨坦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栋,山东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海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774088303。
法定代表人:王萍。
原告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40元,共计465元由原告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