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强东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3457号
原告: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孙镇时家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8R8360。
法定代表人:杨坦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栋,山东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强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金大地五金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J9HU58。
法定代表人:王志玲。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23970W。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
原告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强东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1470元,由原告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小增
审判员  宋守亮
审判员  段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