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民终3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孙镇时家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R83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栋,山东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邹平市。
上诉人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0)鲁1626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添珍
审判员  张发荣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红娟
书记员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