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恢2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劲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时家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8R83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山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GFQN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0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市。 本院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9)鲁1626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建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