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0904号
原告: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玉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方和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钰,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09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对案件受理费62,059元予以退还;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金额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