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2250号
原告:**,男,195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瑶,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1693139123。
法定代表人:徐立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B60989324Y。
法定代表人:方和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杬汮,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14974元,多缴14949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侯力荣
书 记 员 张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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