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311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2期4号楼1604户。
被告: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1639139123。
法定代表人:徐立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系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休项目经理(承包),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李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贾瑞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娱彤
书 记 员 朱晓莹
书 记 员 肖玉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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