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132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 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洪利,总经理。
**申请执行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18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8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支付88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杨
审 判 员 刘云成
审 判 员 张凤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