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30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05P7T4),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3号楼12层1316-1。

法定代表人:贾洪利,总经理。

***申请执行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113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资10 18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工资10 18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中恒境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爱平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刘亚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