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2255号
原告:甘肃佳源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698号昌隆大厦7层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MA71LDWP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环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B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6K93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佳源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与被告中环投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佳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佳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佳源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1元,减半收取计4595.5元,由甘肃佳源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莹 莹
人民陪审员 李 秀 萍
人民陪审员 贾 玉 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