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21214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
被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黎志中。
被告:***,男,1980年10月0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9元,减半收取计3,829.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陆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