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5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象山西南侧**大楼*层。
法定代表人:黎志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文华路**号之*。
法定代表人:胡星明
原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6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9276.05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19712.25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3日起、以99563.8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8217.92元。因债务人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粤X×××××、粤X×××××的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519276.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查封去向不明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57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姜 辣
执行员 梁泽标
执行员 赖俊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