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3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象山新安侧地块永基大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黎志中。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利来路1号之八。
法定代表人:麦鹤远。
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8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33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433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2台汽车(车牌号:粤X2××××、粤XT××××),上述车辆年份较高且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以另案(2021)粤0606执19182号查封该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从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产权证号:0××2),该房产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4执保2819号案查封,且办理有抵押登记(最高额抵押金额合共:88090000元),本案无处置权,待上述首查封案件进入执行本案参与分配。
3.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商业办公地块的使用权[产权证号:顺府国用(2006)第0××8号],该土地已被本院(2020)粤0606民初11375号案查封,且设置有抵押登记,本案无处置权,待上述首查封案件进入执行本案参与分配。
4.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申报有14台机器设备存放于麦村良均路旁的仓库,已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执保65号案查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歇业。因其亦拖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该行申请对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佛山市中级人法院作出(2022)粤0606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债权尚余2861952.58元(含执行费3071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财产将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置,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龙
审判员 周扬芷
审判员 卢致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润光